为维护本单位内部治安和正常的学习、工作、生活秩序,预防和减少各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,根据《湖北省机关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:
1、门卫人员每天早6时开门,晚上11时关门,在上班前和下班后及时开、关办公楼。
2、诉讼参与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凭传票或通知、介绍信、身份证经登记许可后进入办公区;闲杂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办公、宿舍区;
3、打扫并保持办公楼周围卫生,并负责门前“三包”;
4、及时将报刊、信件、电报、通知等送交收发人员并做好电话转达工作;
5、检查办公楼所有的水电使用情况,做好办公楼内电灯、水龙头的夜间检查,发现电灯、水龙头未关等浪费情况,及时消除,不能消除的,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;
6、随时检查办公楼周围夜间的安全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反映,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分管机关院长;
7、负责档案室、财务室、枪支弹药仓库的值班工作,坐班时经常到“二室一库”检查,睡班时守护好警报控制器;
8、门卫值班人员应衣帽整洁,言行举止文明,提高警惕,注意发现各种问题,防止盗窃、火灾、浪费等不安全不节约的现象发生,一旦发现问题,边积极处置,边向院领导反映。门卫人员未尽以上职责,一经发现,视其情节轻重,予以处理。
9、消防工作是保卫工作的一部分,要搞好干警消防知识学习和教育工作,提高消防意识;
10、办公楼除已配消防栓外,档案室、财务室、枪药弹库要配足消防器材,固定专人管理,定期检查维修;
11、消防工作专人负责,定期检查,发现漏洞及时整改,防止火灾发生;
12、发生火灾及时报警,事后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。